2)当安然出口或疏散门正在疏散走道侧边时,应正在疏散走道上方增设指向安然出口或疏散门的对象符号灯。
3)对象符号灯的符号面与疏散对象笔直时,灯具的修立间距不应大于20m。对象符号灯的符号面与疏散对象平行时,灯具的修立间距不应大于10m。
2.展览厅、商号、候车(船)室、民航候机厅、交易厅等开敞空间地点的疏散通道应契合下列规矩:
1)当疏散通道两侧修立了墙、柱等机合时,对象符号灯应修立正在距地面高度1m以下的墙面、柱面上;当疏散通道两侧无墙、柱等机合时,对象符号灯应修立正在疏散通道的上方。
2)对象符号灯的符号面与疏散对象笔直时,特大型或大型对象符号灯的修立间距不应大于30m,中型或幼型对象符号灯的修立间距不应大于20m;对象符号灯的符号面与疏散对象平行时,特大型或大型对象符号灯的修立间距不应大于15m,中型或幼型对象符号灯的修立间距不应大于10m。
4.对象符号灯箭头的指示对象应遵循疏散指示计划指向疏散对象,并导向安然出口。返回搜狐,查看更多